新华网石家庄11月2日专电(记者 齐雷杰)河北省教育厅日前下发通知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有“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等9种情形之一,均不得转学,以维护高考制度公平性严肃性和学校正常教育秩序。
河北省教育厅要求,普通高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原学校完成学习的,可申请转学。转学应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间进行,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据了解,9种情形下普通高校学生不得转学: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二次转学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此外,学生在河北省内高校之间转学,或由河北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由外省高校转入河北省内高校的,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办理学生离校或接收手续。每学期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