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陆年初应聘进了某私营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工作,该企业与其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并提出在这3个月中每天上午接受公司的业务培训,下午实践,并根据培训结果作为试用期考核标准。于是,在试用期期间,小陆每天认认真真听讲,兢兢业业钻研,回家还加班加点开发。但这3个月来却一分钱薪水也没有拿到,小陆有点纳闷,但又恐随便提出影响了自己转正,故一直忍着。终于熬过了3个月的试用期成为了正式员工,小陆找到了人事,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人事的回答却是,这三个月每天找专人给你培训,那时你又不是正式员工,
企业为你提供了技术培训,没有问你收培训费已经很不错了。可小陆提出每天下午他都是在为公司做开发。人事的回答差点让小陆晕倒:这是你的培训作业呀!这时的小陆才知道自己白为这个公司做了3个月。
专家指出,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企业是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支付求职者试用期报酬的。求职者在应聘时要谨慎对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双方约定试用期,要就试用期期间所享受的报酬及福利一一列明,写入劳动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载 东方网—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