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西环路 6388 号。 主管部门:山东省经贸委。 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及山东省 2006 年有关文件精神。实施 “ 阳光工程 ”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工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组织新生报到的资格审查等工作; 6、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及与各省招生委员会协调情况确定录取比例,录取比例一般控制在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 九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以投档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相关科目高考成绩及考生第一志愿确定录取专业。承认符合规定的各类加分。 第十一条 不设定级差分数。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基本要求,能独立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各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年 4800—5000元。如果国家调整新生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公安部及山东省有关文件,录取到我院的学生可不迁户口。新生农转非按考生所在地的有关文件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学金机制。对于贫困学生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缓学杂费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报考指南,也可访问学校网站了解。 第十九条 高招咨询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536-8187758,8187768 学校网址:http://www.sdzy.com.cn E--mail: sdzyzsk@163.com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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