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允许学生申辩。
学生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给予处理并答复。
办法还规定,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