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九”债务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我省是农业人口大省,农村学生多,教育投入需求大,在推进农村“普九”过程中,各县、乡、村纷纷举债,形成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会议要求,清理化解工作必须把握4个原则,即省市统筹,以县为主;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化解,后奖补。
清理化解范围包括:2005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中小学校,为完成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目标,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向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个人借款,或由施工单位垫资等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国有农场、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也统一纳入清理化解范围。修建教职工住宅、欠发教职工工资、津补贴、未报销差旅费、招待费等与学校建设不直接相关的债务以及没有承担农村“普九”任务学校的债务,不在清理化解范围。
会议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资金,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盘活闲置校产,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鼓励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等方法和途径,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对没有落实偿债资金、偿债资金来源不清或将偿债资金分摊到乡镇、村、学校的,省财政将不予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