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2009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
●课程教辅期刊可在校园内供学生或家长自愿订阅
●学生保险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取消原向学生收取的借读费;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
昨日(8月25日),长沙市2009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取消原向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杂费和服务性收费定额控制的“自愿项目”,原“自愿项目”不再列入学校统一代收范围。与学生学习直接有关的课程教辅期刊《学生·家长·社会》等严格按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用书目录,可在校园内供学生或家长自愿订阅。 今年秋季,长沙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该标准执行。
公办高中择校实行“三限”政策。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按规定收取代收费。
特色学校包括体育、音乐、外国语、特殊教育学校(原盲聋哑学校)仍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寄宿制小学“一费制”以内的收费,已由财政承担的不再向学生收取;寄宿生活辅导费、伙食费今年秋季仍然维持上学期的标准不变,今后需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因素等情况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学生秋季入学严禁收取与新生录取和学生转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帮困基金等费用。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教育资源、教学场地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取消原向学生收取的借读费收取项目;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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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中小学课本单价低于10元
省物价局审定2009年秋季中小学课本价格
全省中小学即将开学。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2009年秋季中小学课本价格已经确定,物价部门对417种中小学教材作出了规定,其中318种教材的单价低于10元,占76.2%,近八成。
在2009年秋季中小学课本价格的相关通知中,单价低于5元(不含5元)的教材有63种,价格最低的是科技活动四-六年级的上册单价为1.7元。在所有教材中最贵的是26.49元,为高中必修《英语3》(含录音带)。
此外,与往年不同的是,高中的教材稍有变化。其一:增添了语文教材,包括:语文·中国古代诗歌散文欣赏、语文·外国小说欣赏、语文·新闻阅读与实践、语文·文章写作与修改(均为选修模块)以及语文·中国文化经典研读(附磁带)。其二:信息技术相关教材种类繁多,为21种,大多在10元至27元之间不等。
省物价局明确规定,各地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不得超出通知规定的用书目录、版别自行定价,同类教材不得参照执行,未经省物价局核定或备案价格的中小学课本,不得在我省中小学校销售。 (记者 周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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