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两条进路的目标逐渐趋同,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人才要求,也不适于应用人才之需。故此,法学本科“就业难”成为通疾,法学本科存废之议由此而生。应当说,当下的法学本科教育难以承载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双重之压。
2009年初颁布的《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显示,2007年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位列文科各专业排名最后一名,令在校及毕业人数雄居世界前列的中国法学专业备感尴尬。此前,学界有关取消法学本科、推行“大学后”教育,建立“二段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通过考试后的职业培训模式的探讨,以及有关以法律硕士为主流的“4+2”模式的改革举措,已经数度成为热议。
尴尬与热议背后,折射出过往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存在的深层矛盾。近年来,法学教育粗放式的规模扩张与学生培育质量下降的冲突,始终广为诟病。然而,这只是矛盾的一个方面,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机制,仍亟待改进。其中,如何协调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尤为关键。
从本科教育看,隶属教育部的综合性大学创设法学本科教育之初,旨在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人才,而隶属司法部的政法院校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等应用型人才。但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两条进路的目标逐渐趋同,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人才要求,也不适于应用人才之需。故此,法学本科“就业难”成为通疾,法学本科存废之议由此而生。应当说,当下的法学本科教育难以承载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双重之压。
那么,法学硕士又是怎样一种情况呢?目前,法学硕士参照前苏联的副博士学位,旨在培养法学教育与研究的学术型人才。如果说十年前法学硕士还有望进入高校院所从事教研,那么研究生扩招步入快车道以来,此路已基本不通。除极少数攻读博士学位,绝大多数法学硕士都选择参加司考而进入实务部门。法学硕士大部分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为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比如,律师的法律服务要求综合性法律知识,法院在1997 年后强制法官进行审判业务岗位交流,都使得现有的专业性培养模式受到挑战,法学硕士亦往往不知所措。
既然中国的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教育存在弊端,那么,对施行十年有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能否寄望于完成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效协同?现行的法律硕士制度面向非法学本科毕业生,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让学生具备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并以职业教育为理念,区别于以研究为目的的法学硕士。但是,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教育要么是本科教育的简单复制,抑或与法学硕士教育没有实质差别。这种法律职业之间的脱节,导致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甚至直接排除在招考范围之外。由此所引发的连锁反应,就是中国多数的优秀本科生不会放弃原来的专业改读法律硕士。教育质量低、就业能力弱、学生生源差,如此环环相扣,往复循环,使得面向非法学本科毕业生的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在持续繁荣的背后,隐藏着危机。
法学教育得失成败不仅关乎法治中国的进程,而且关系无数家庭的企盼。面对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寒流”遭遇,既便是从体认学生的前途命运出发,中国法学教育亦应努力纠正自身弊端,尽快突出重围。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中国法学教育应当以培养具备职业能力的法律硕士为主流。诚如上述,现行的四年制本科教育根本无法承载通识教育、法学基础教育以及系统的职业技艺训练;而研究性的法学硕士除少量继续从事教学研究,大量进入实务部门,故宜保持甚至压缩现有规模。这样,发展具备职业能力的法律硕士即应成为主流。当然,这里的法律硕士不等同于现行法律硕士制度的“法律硕士”。而是在现有体制下考虑利用部分法学硕士,乃至教育部今年为解决就业难而初次将法律硕士面向法学本科生开放的机会,推动“本硕贯通培养”模式。
与这一培养模式相应,法学教育亦应从目前的学术型教育转向职业型教育。当前,政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的用人需求与高校招生培养制度联系不够密切,教学与实践、培养与使用的脱节等问题非常突出。但是,在现有教育模式下主张强化职业教育,必定遭遇不少反对,其理由是认为职业教育是学历后的训练过程,不能更多占用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显然,推行经过学生自主选择与素质考试淘汰的“本硕贯通”培养,相较于单纯的本科或研究生培养,可以使这一问题得以有效化解。其切入点在于,让学理研究与实用技艺的培养适当区隔,在分别发展到较高深水准的基础上再融会贯通,甚至可以引入法律实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这里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我们的目标是以实务教育培养优秀的法律人,但与此同时,也要防止片面追求短期功利的偏颇,更不能流于应试教育。
值得提醒的是,以往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一大流弊在于,法律人才培养的层次相当繁复。从大专、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这些法科层次和类型的设置缺乏统筹规划,而且设置初衷与开办实效之间存在错位或背离。因此,作为培养高层次法律应用型人才的“本硕贯通”培养模式,需汲取前车之鉴,不宜完全独立于以上类型而单独重新建制,而是应打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只面向非法学本科招生的樊篱,为推行“本硕贯通”模式提供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