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招生委员会今年发布的《关于在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从严治理“高考移民”的规定》明确要求:从2008年起,父母户口不在我区,截至2008年4月1日前,本人户口迁入我区并在我区实际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未满两年者,不得在我区报名参加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凡涉嫌“高考移民”者,经自治区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调查属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
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要求,凡已于2007年12月20日至30日参加我区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类、高职院校对口招生”报名的三类考生,如发现自己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请自觉向所在旗县区招办办理取消报名资格手续,并索取已缴纳的报名费。各盟市、旗县(区)招办对已报名的这三类考生要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实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取消其在我区的报名资格,同时退还报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