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网场所设立方面,江西省规定,学校内的任何房产、设备及场所不得以出租、承包、合作经营等方式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网吧;现有的或新开设的高校校内所有为师生课余时间提供上网服务的计算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场所,均要到江西省教育厅统一审批备案;上网场所管理单位须完善和落实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标志,开放期间禁止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上网场所开放时间限于周一至周五18时至23时及双休日8时至23时,服务费收取每小时不得超过0.8元。
同时,为切实引导学生文明上网,江西还规定,校内上网场所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要监督和指导学生的上网活动,以保证学生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要做好上机记录,记录要保留60天。 为确保措施执行到位,江西省教育厅对已备案的校内上网场所将予以公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内上网场所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已备案的校内上网场所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由省教育厅依据《意见》进行查处,直至责令停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