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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15省农村义教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2

编者按:2006年,我国西部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这一政策又扩大到中东部地区,惠及全国广大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师生和家长。

  为了确保新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让孩子们一开学就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新年伊始,中东部地区15省人民政府积极部署有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保障资金。现将中东部15省制定的实施方案摘编刊发,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监督。

  确保每一分钱落到实处

  ——中东部15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海南省

 

  组织领导 成立了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

  实施范围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含年收费低于3000元的民办学校学生)。

  经费分担 一是免除学杂费资金。免除杂费生均标准(生/年):公办学校(含信息技术费),小学生181元,初中生及特教生270元;民办学校,小学生156元,初中生及特教生230元。除中央财政负担资金外,公办学校所需资金,海口、三亚两市省与市县按5∶5比例分担,洋浦自行全额负担,其余市县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民办学校所需资金,海口、三亚市省与市县按5∶5比例分担,洋浦自行全额负担,其余市县由省财政全额负担。二是补助公用经费资金。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生/年):小学18元,初中25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资金外,海口、三亚市省与市县按5∶5比例分担,洋浦自行全额负担,其余市县由省财政全额负担。三是免费教科书资金。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生/年):小学生70元,初中生和特教生140元。资金分担比例:海口、三亚市负担50%,中央及省补助50%;其余市县由中央及省全额补助;洋浦自行全额负担。四是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生/年):民族寄宿班学生,小学生600元、初中生75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小学生、初中生均为300元。省和市县资金分担比例:2007年起,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贫困市县8.5∶1.5,海口、三亚市5∶5,其余市县7∶3,洋浦自行负担;少数民族寄宿班学生,省财政继续按小学生450元每生每年、初中生550元每生每年及每40名小学生聘请1名厨工工资1850元负担,市县继续按小学生150元每生每年、初中生200元每生每年负担。五是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所需资金除中央负担资金外,贫困市县按省与市、县8.5∶1.5比例分担,海口、三亚和洋浦自行承担,其余市县按省与市、县7∶3比例分担。六是保障教职工工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仍按现行办法予以保障,由市县财政统一发放。

  保障措施 一是落实分担责任。建立市县政府就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定期公布各市县年度教育经费投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开展对市县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二是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制度。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统一编入市县财政预算。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四是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教育乱收费的反弹。2007年春季起免除公办学校收取的义务教育阶段信息技术费。五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革教师人事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

  福建省

  组织领导成立了由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人组成的全省改革领导小组。

  实施范围 2006年,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今年,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

  经费分担 一是免除学杂费资金。省内一、二、三类地区杂费标准(生/年):农村小学分别为140元、160元、180元;农村初中分别为200元、220元、240元。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二是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全额承担。三是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省内现行一、二、三类地区公用经费标准(生/年):农村小学30元(省农村税改专项20元,县(市、区)财政预算内10元);农村初中50元(省农村税改专项30元,县(市、区)财政预算内20元)。四是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省、市、县(市、区)政府设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确保各地每年新增校舍危房得到维修和改造。省级财政还要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五是保障教师工资。继续实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归县管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保障措施 一是落实分担责任。县级政府应落实应承担的经费,并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二是强化资金管理。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三是坚决制止乱收费。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四是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五是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把落实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经费安排使用、贫困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

  组织领导 成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实施范围 县城、乡镇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职业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农垦、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经费分担 一是免收学杂费资金。免杂费标准(生/年):农村小学160元、初中235元,县镇小学190元、初中26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资金,省、设区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分别按照下述比例承担:2003-2005年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在全省排名前30位的县(市),省、设区市、县(市)分担比例为15%、10%、15%;2003-2005年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在全省排名后50位的县(市),分担比例为25%、10%、5%;其他县(市、区)分担比例为20%、10%、10%。扩权县(市)除本级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下同)。一些原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较高的县(市、区),出现补助数小于原实际杂费收入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省免杂费补助资金,作为对下固定补助数额不再调整,纳入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统一考虑。二是免费教科书资金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免费提供国家确定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省级视财力情况予以补助。三是补助公用经费资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生/年):小学15元,初中25元。所需资金分担办法同免杂费。四是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省级政府按照1∶1的比例与中央资金配套,对下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设区市政府负责。五是保障教职工工资。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保障措施 一是落实分担责任,确保各项改革资金落实到位。二是加强资金管理。县(市、区)财政要设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财政资金专户,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全面清理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
 湖南省

  组织领导 成立了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实施范围 全省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 经费分担

  (一)免收学杂费资金

  免收学杂费标准(生/年):农村小学190元、农村初中260元、县镇小学220元、县镇初中290元。

  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按6∶4比例分担。湘西自治州由中央、地方按8∶2比例分担。

  地方资金中,38个国贫县和省贫县,由省、市、县按8∶1∶1比例分担;人均财力在2万元以下的县市区,由省、市、县按6∶1∶3比例分担;人均财力在2万元至3万元的县市区,由省、市、县按5∶1∶4的比例分担;人均财力在3万元以上的县市区(除省贫县武陵源区外),全部由县财政承担,省财政视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励。

  (二)免费教科书资金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继续执行2005年的大包干政策,由省新华书店按照省建立的贫困生数据库中的名单及省定必订教科书目录,在学生报到时免费提供给贫困家庭学生,不得先收后退。各县市区多渠道筹措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具体标准和补助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三)补助公用经费资金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生/年:农村小学200元、农村初中275元、县镇小学230元、县镇初中305元,其中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初中15元。

  资金分担办法同免杂费。

  (四)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比例为5∶5。地方资金的分担办法是,38个国贫县和省贫县,由省、市、县按8∶1∶1比例分担;人均财力在2万元以下的县市区,由省、市、县按6∶1∶3比例分担;人均财力2万元至3万元的县市区,由省、市、县按5∶1∶4比例分担;人均财力在3万元以上的县市区(除省扶县武陵源区外),全部由县财政承担,省财政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励。

  (五)保障教职工工资

  继续按现行体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国标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保障措施

  (一)资金足额拨付到校

  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培训班,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县。要求有关县市区开设农村义务教育新机制资金专户。由国库提前垫付资金到有关县市区,并要求有关县市区在开学前将资金拨付到校。

  (二)其他措施

  规范改革配套政策。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的意见》,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出台实施细则。

  将新机制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作为审计部门和教育内审部门的审计重点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
 山东省

  组织领导 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实施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经费分担一 是免除学杂费资金。免除学杂费标准(生/年):农村初中300元,农村小学210元。所需资金由省(含中央财政对省的补助,下同)、市、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分三类确定:济南、烟台、威海、东营、淄博5市,省与市、县的分担比例为4∶6;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6∶4;德州、滨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6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8∶2。市与县经费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二是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51个财政困难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其他县(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负责安排。三是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拨款标准2007年农村初中不低于40元,农村小学不低于30元,2008年以后根据国家的部署适时调整,逐步达到中央制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所需资金分担比例同免杂费。四是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校舍维修改造以地方为主,省给予奖励性补助。五是保障教师工资。将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保障措施 一是落实分担责任。省对各市、县(市、区)的补助从2007年起纳入教育预算支出基数。各市、县(市、区)按照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二是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改革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专款专用。三是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全面清理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四是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推行教科书政府招标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五是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对农村中小学经费逐步实行“校财局管”,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六是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把落实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经费安排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

  组织领导 成立了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实施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经费分担 一是免收学杂费资金。免收学杂费标准(生/年):农村小学184元、县镇小学234元、农村初中276元、县镇初中330元;城市小学1-3年212元,4-6年级256元;城市初中330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资金中,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解决,省财政对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免费教科书资金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市、区)承担。三是补助公用经费资金。补助公用经费标准(生/年):小学10元、初中15元。资金分担办法同免杂费。各级财政要在原有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四是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测定各县(市、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5∶5比例分担。各县(市、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并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五是保障教职工工资。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保障措施 一是落实分担责任。各市、县政府要积极承担起义务教育管理和经费分担责任。二是强化资金管理。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全面清理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三是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四是强化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

  组织领导 成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实施范围 县、乡(镇)、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县、乡(镇)、村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初中。省农垦总局和大兴安岭林管局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经费分担 一是免收学杂费资金。免收学杂费标准(生/年):农村小学为60元,县镇小学为180元;农村初中为90元,县镇初中为22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6∶4比例分担。二是免费教科书资金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省和地市、县(市)按7∶3分担。三是补助公用经费资金。补助公用经费标准(生/年):农村小学为245元,县镇小学为210元;农村初中为264元,县镇初中为2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6∶4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地市、县(市、区)及国家、省扶贫工作重点县,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其他地市、县(市、区)由省级财政承担80%。四是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助额度1∶1比例安排和落实资金,不足部分由地市、县(市、区)通过预算安排或用足额落实的中小学公用经费中适当提取的校舍维修、维护资金解决。五是保障教职工工资。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六是启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免费教科书,由省级财政承担。免学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所在地政府承担。

  保障措施 一是落实经费分担责任。市、县两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投入及时足额到位。二是强化资金管理。开设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零余额专户,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辽宁省   

  组织领导 成立了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发改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领导小组。

  实施范围 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在城市市区以及城市郊区所辖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经费分担 一是免除学杂费资金。免除学杂费标准(生/年):城镇小学170元、农村小学140元、城镇初中240元、农村初中200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承担全省资金总量的60%,各市承担比例由省按各市所辖区域内免除学杂费资金需求和财力状况分市确定。市、县(市、区)分担比例由市确定,市本级财力相对较好的市,要承担主要部分。二是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费教科书资金省承担部分按2005年核定的对各市补助基数确定,其余部分由所在市承担。补住寄宿生生活费资金按不低于300元每生每学年的标准由各市自行承担。三是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生/年):城镇小学150元、农村小学130元、城镇初中220元、农村初中170元。所需资金分担办法同免杂费。四是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省给予奖励性补助。五是保障教师工资。加大对财力相对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保障措施 一是落实分担责任。各级政府要分项目、按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改革资金。省政府承担全省改革所需资金的主要部分,对财力相对困难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二是建立完善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三是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各类服务性收费。四是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五是构建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落实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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