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教育部废止六项规章文件
本报讯(记者 余冠仕)随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深入实施,部分教育规章和文件存在已过时效、已被新规定所取代、不适应管理要求或者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等情况。为此,教育部近日宣布废止六项规章、文件。
这些规章和文件包括:《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基[1992]19号)、《国家教委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教基[199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教基[1999]11号)、《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0]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另外,经商公安部同意,同时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教基[199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