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0日,在沈阳一家都市类报纸上出现了一则“热烈祝贺某国际英语学院,成功培养某外国语学校学生并输送出国成功”的招生培训广告。广告的内容包括3张学生在国外就读时的照片。其中1张是几个学生在国外某某大学门前的合影。这张照片的说明是:牛某、于某、邢某等人,现就读于美国普渡大学。
本来是一则看似平常的招生广告,却引起了沈阳女青年小宇的注意。原来,小宇就是照片中几名学生中的一名,只不过她的名字没有被提及,是“等”中的一个。小宇想起来,这是她留学时与同学的合影,照片上的人人手1张。不知道是谁把照片提供给培训学校做广告了。虽然广告中没提到小宇的名字,但她认为自己的肖像已经出现在广告中,肖像权受到了侵犯。小宇与做广告的培训学校交涉无果,只好把官司打到法庭上。近日,经过法院调解,小宇得到了5000元的赔偿金。
法官告诉记者,在本案中,报纸上的广告内容有“仅剩18个名额,额满为止”的字样,以此判断该幅广告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招生培训广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在此案中,外语培训学校未经本人同意、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做商业广告已经构成了侵犯原告肖像权。
法官提醒市民,如果发现自己的肖像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出现在商业广告、商品装潢、橱窗展示、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上,对于这样的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