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如下: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语委关于以传统节日为主题开展经典诵读和诗词歌赋创作活动的通知
国语〔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文化厅(局)、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局、语委: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要求。中华传统节日,凝结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和思想精华,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精神纽带,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宝贵资源。《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指出: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传统经典、技艺的传承。在社会教育中,广泛开展吟诵古典诗词、传习传统技艺等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活动,努力提高全民族的人文素养,树立良好社会风气。规范和保护国家、民族语言文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全社会大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配合国务院自2008年起在法定假日中增列传统节日的举措,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关于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意见》(文明办[2005]11号),决定在中宣部、国家语委等部门2007年启动以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主题的“中华经典诗文诵读活动”的基础上,2008年继续组织广大青少年以及社会各年龄段、各行业、各阶层人士开展分别以“我们的节日”为主题,以清明、端午、中秋和春节四个传统节日为内容的“中华经典诵读”和“中华赞·诗词歌赋创作”活动。这项活动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语言文字应用水平,对于鼓励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认真学习、了解中国传统节日的历史沿革和文化内涵,增强民族的凝聚力、自信心和自豪感,具有重要意义。
经典诵读和诗词歌赋创作活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媒体组织”的模式运作,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同时,发动大中小学师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突出语言文字工作的社会性和广泛的群众性。
各地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和民政、文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经典诵读和诗词歌赋创作活动的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经典诵读和诗词歌赋创作活动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热爱祖国语言文字、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并通过活动的开展提高师生的语言文字应用水平;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本省诵读和征集活动方案,部署工作任务,并积极协调各有关单位,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民政部 文化部 国家语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