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 取保候审规定更明确。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已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后,受案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时应当如何办理的问题,作了更具体明确讲解。取保候审的解除、撤消或变更的内容,也相应地有所增加。
变化二 第十五章提起公诉的第二节审查起诉的程序和方法变化较大。其中,(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和(二)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审查的(1),“检察人员专人审查,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为新增加内容,删除了与其不符的内容。
变化三 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2005版教材增加了因特殊情况减轻处罚案件的核准程序。《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此规定,各级各类法院都有权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但是,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其他各级各类法院的裁判,都必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变化四 教材第二十二章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的特殊要求中,删除了原有的概念、意义等内容。
王国枢教授说,这四方面变化,不仅是对原教材内容的补充,有的与原有内容相差甚远,考生学习时要特别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