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对中小学办学、招生、课改实验区中考管理、中小学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以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
《意见》对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依法规范。对公办学校转制问题,该省规定,从2006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各初中、小学要实行均衡分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城区幼儿园不得进行以直接升入优质小学为名的“幼小衔接”实验,不得变相高收费;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提倡学校对学习困难学生免费补习相关文化课程。《意见》要求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行为,严格中小学学辅材料管理并切实做好学生“减负”工作。
《意见》还对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公办中小学不得异地招生,对违反规定跨区招生的学校,要令其退回招收学生,并取消所有评优资格;已被评为示范性高中的,要取消其示范性高中资格。要求加强学生入学管理,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做好农民工子女日常学籍管理工作,使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从2006年起,各地择校生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总数的30%;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各普通高中起始年级班额不准超过5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