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尚处于法权“解读”阶段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行,确立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解决了政治保障问题,但这离真正的“法权”保障还有距离。
3年多来,一些地方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还处于对法律作“解读”的阶段,还没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教。国家机构的不同部门,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个别条款有着不尽相同的法律解读,其中也产生了一些法律歧义甚至条款冲突现象。
发展民办教育,关键是要有与“促进”主旨相应的配套政策实施;其中的关键又在于政府职能部门对法的理解力与执行力。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既要坚持民办学校的社会效益,也要保证对民办教育必要的公共资源和体制扶持。“保护”应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前提,“扶持”是制定政策的关键,“促进”则是法治的核心。确认民办学校出资举办者所拥有的事实法权,在民办学校所拥有的权利中,无疑是最重要的。
必须加快地方立法步伐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有赖于各界,特别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教育现代化发展中民办教育地位、作用的清醒认识,以及依法、理性、有效的行政手段;有赖于始终坚持以“发展”为指向的教育法治制度安排。
民办教育要尽快走出法权“解读期”,就必须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完善制度安排,把法权保障落到实处。地方立法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准确理解执行的过程,这是法治制度安排的关键环节。
地方立法应着手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作出规定:
一是在制度安排中体现出产权激励政策,即明确举办权以及由此而来的其他权利;收益权以及由此而来的收益过程、形式、结果和机制;退出机制即学校举办权的合法转移、变换、增减及其运行机制等。
二是民办学校平等法律地位的三个支撑点,即税费的平等待遇、土地与建设政策的平等待遇、教师身份的平等待遇。
三是破除体制性障碍,将民办教育纳入国家公共教育体系,解决公共教育资源适度扶持民办教育的问题。
四是为减少办学风险和政府管理成本,建立起民办学校风险预警机制。如果这几个法律焦点问题得以解决,则会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建立起良好的法权保障。
法外的“世袭领地”不存在
任何一项重大法规的颁布都有一个“解读期”。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民办教育,其法权保障政策的落实,是会有个过程的。在此过程中,民办学校不能等待观望,而要认真研究有关法规,密切关注全国各地民办教育发展态势;同时加快民办学校自身制度建设,规范自律,建立起风险减除机制;还要改变各自为战的个体经营状态,尽快建立起民办教育地方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有关地方立法。
民办教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办学风险总会存在。民办学校不可能有市场之外、法治之外自己的“世袭领地”,那种幻想存在一个“纯之又纯”的民办“自留地”的想法,是幼稚而不现实的。没有充分的多元竞争意识并做好制度安排的民办学校,是不具备竞争实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