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未经批准和备案,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必须向交费者开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禁止以任何名义收取或者变相向学生及家长收取教育储备金、赞助金、抵押金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学校招生简章必须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因刊登、散发虚假培训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转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