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吴兴区法院获悉,原告湖州市某爱心小学是于2003年9月经批准开办的,主要招收在湖州打工的农民工适龄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2006年8月,学校未经批准,租赁了一建筑公司的建筑仓储综合楼作为校舍。吴兴区教育局在接到举报后,了解到原告学校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并将仓库用房改为校舍的情况后,于2006年8月28日向校方送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原告拒不停止。2007年1月15日,湖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对校舍房屋进行了安全鉴定,认为该仓储房经学校改建后,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隐患,此房可作为临时过渡用房,如有合适用房应选择转移。
此后,吴兴区教育局多次要求学校搬迁至安全的符合办学条件的校舍,但校方仍置之不理。在2008年2月的雪灾中,部分校舍的辅助设施发生倒塌,校舍房屋安全隐患越来越严重,但学校仍拒不搬迁,还张贴了开学公告。2月16日,吴兴区教育局对学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原告学校的办学许可证。而这所爱心小学则不服处罚,遂向法院起诉。
吴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吴兴区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最后,法院判决维持了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还了解到,这所学校停止办学后,在吴兴区教育局的安排下,学校原有的500多名学生已分流到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校对这些学生和当地学生一样,享受同等的待遇,不收取其他费用,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同在一片蓝天下健康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