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惩戒力度 严肃考试纪律 ——教育部发布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形式。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关系广大考生的根本利益,关系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教育部高度重视国家教育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从事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教育部于2004年5月19日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规范考试违规处理,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高科技、团伙作弊行为日益猖獗,影响恶劣,“办法”的部分条款规定已经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从2010年起,教育部就开始组织力量对“办法”进行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研究讨论,形成了《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并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月5日以教育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监考教师认真学习新18号令(即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在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进一步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对各种违纪、作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今年高考(微博)临近,教育部要求考前不仅要做好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的培训工作,还要通过组织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等多种形式,将新18号令告知参加考试的每一个考生,在广大考生中进行诚信考试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氛围。 相关新闻: 教育部:携带具收发信息功能设备考试认定为作弊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教育部: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行为或被解聘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教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组织考试违纪将被重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教育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删除变更考生诚信档案 《办法》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