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户口不在北京,9名中考生无法在北京报考普通高中,他们委托父母对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6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7月11日判决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的行为并无不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7月28日,除一位原告因个人原因退出外,其他8位原告不服判決提交上诉状,请求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上诉状中,对于原审判决提到的教育法中规定高中教育由地方政府管理,上诉人认为,“并不是授权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任意地制定地方教育政策,而是要求地方政府依法管理教育”,原审判决故意回避了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上诉人还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强制性规定,被上诉人不保障上诉人(未成年人)在京上普通高中的受教育权,原审法院应当适用该法条,却故意不予以适用。
此外,原告家长还表示,针对原告律师认为的一审判决有违法判决行为存在,他们将保留另行申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