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及高考“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坚持招生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让社会和考生充分了解我院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录取方法,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全称:青海民族学院
办学地点:东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3号
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72号
南校区(预科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曹三路158号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二、办学规格及特点:青海民族学院成立于1949年,是青海省建立最早的高校和全国建校最早的民族院校,也是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现设有11个学院(法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藏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数学院、化学与生命科学院、文学院、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预科教育学院、铁路职业技术学院),11个直属教学、研究系部(艺术系、蒙古语言文学系、外国语言文学系、社会学系、公共管理系、民族研究所、职业技术教育部、社会科学教学研究部、体育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专业设置涵盖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医学等学科门类。藏学专业与中央民族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民商法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宗教学、专门史、民族学、中国少数民族经济、行政管理、物理化学等24个硕士学位点和1个国家一级学科;有43个本科和34个专科及高职专业面向全国29个省份招生。现已开展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预科生和外国留学生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师范教育,是一所多层次、多学科办学的培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研究人才的综合型高等院校。
三、照顾政策:我院承认考生所在各省(市、区)招办规定的各项加分政策。
四、民族比例:除省内少数民族预科班外,其他各专业民族比例不限。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五、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六、录取规则:
1、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为120%,高职(高专)为100%。
2、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安排专业,对已录取的考生,进校后还可提出申请调整专业。
3、艺术类、体育类和师范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各专业第二批录取。英语专业除笔试外,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口试。
4、艺术类专业录取实行“1+1”原则,即按专业成绩和高考成绩各占50%来择优录取。
七、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八、奖学金、贷学金及勤工助学:
1、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丰田助学基金”在青海民族学院设立100万资助金,凡报考我院的本科生在入校前就可上网申请资助。
2、学院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
3、学院设有日本小岛企业集团“小岛奖学金”、日本京瓷公司“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 中国扶贫基金会“新长城自强助学金” 、香港周凯旋基金会“明天女大学生奖学金计划”、“国家奖学金”等多种社会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有500—6000元不等的奖助金。
4、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选择上岗。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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