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杂志2011年第2期发表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戴家干的《坚持公平公正 深化高考改革》一文,从“公平”、“改革”、“评价”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高考的核心价值理念、时代要求和未来走向。读过让人强烈感觉到,党和国家对高考这一教育基本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的高度重视,看到高考制度不仅是关系一项国家人才战略的“国计”,也是社会阶层合理流动进而关系到千家万户切实利益的“民生”,牵动着整个社会的敏感神经。
正如戴家干主任在文中所说,高考制度面临“强化高校自主招生”与“强化绝对大一统”的激烈争论和歧见。应当说,坚持高考自然是政府和绝大多数民众的共同观点,因为“高考制度是现阶段最公平的制度之一”。但现行的高考又问题多多。文章指出:“推进高考改革,必须以国家人才战略和教育政策为指导,结合时代特点和社会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制度设计,在突出程序公正、坚持统一考试主体框架不动摇的同时,向能够维护学生发展机会公平迈进。”然而,笔者以为高考制度改革主要不是存废问题,也不单是高考怎么考、考什么的内容和方式问题。其实,高考作为一种教育基本制度和国家选拔人才的基本制度,事实上已经形成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每一个环节都牵涉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从命题制卷到考试实施,从阅卷评分到分数公布、志愿设置和填报,从招生计划的编制分解到招生录取,都显得神秘而难测。近些年来,随着阳光招生的制度化,我们越来越发现高考这一系统工程原先一些不为常人所知的暗箱地带。自然,我们为现在参加高考的学子们以及那些家有考生的家长们感到庆幸,也油生几多羡慕。
确实,近些年的高考改革正在朝着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进步,但有很多根本的或深层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和突破。如,重点高校特别是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招生计划,究竟根据什么来分配?重点高校的自主招生命题、考试与录取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合法性和公信力?高考录取的体检标准如何确立?高考命题教师和阅卷人员的专业资格如何把关?高校的加分政策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依据何在、谁来监督?高校与考生之间的纠纷由谁来仲裁、依据和程序是什么?等等,等等。这些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似乎都才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和“受益人缺席”的状态。而恰恰就在这种状态下,很多人的教育机会甚至人生命运会由此被一些改革的举措而被悄然 “操控”了,公正与公平如何保障?
诚然,高考从恢复到今天经历的30多年,一直是在改革之中,改革的方向总体上体现了“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特别是《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一整套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举措。我们应当看到,改革是一种利益的再分配,进而言之,高考制度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教育利益的分配,而高考制度改革无疑是一种教育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再分配。我们靠什么来维系和捍卫这种分配与再分配的公平与有效呢?谁是改革中的既得利益者?谁是改革的利益未得者?谁该是改革的受损者?谁又该是改革的应得利益者?而谁又成为实际的利益受损者和受益者?以及,高考应通过什么方式来进行改革?这些改革举措的制定出台需要什么程序,由哪些人参加?谁具有这种改革的立法权?如何确保这种改革的合法性?目前而言,这一切的一切都是通过教育考试部门制定下发的政策文件。但我们知道,教育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是很不一样的,其合法性也大不相同。
令人欣慰的是,《教育规划纲要》确立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但笔者认为,改革与发展相比,教育改革是一种特定的教育价值取向与实现的过程,主观因素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教育发展则是教育系统的一种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运动过程,更主要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和规定。我们需要推动包括高考在内的教育改革,但改革的方案、举措、评价,不能由政府单方面决定或少数专家负责的精英模式,既然高考是一个教育利益集中地带,也就必然存在大量的利益矛盾和博弈。我们需要改变高考改革的决策模式,让公众、专家以及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广泛、深度参与,在此基础上加强程序公正、标准公正,才能保证过程和结果公正与公平。
为此,笔者建议,需要在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加紧制定《考试法》,按照立法的程序和要求,来从法律上来规范包括高考在内的各种考试的相关要素、标准、程序、法律责任和法律救助等。这是我国高考制度改革必须的法律制约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