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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教育的公益性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5
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我国教育具有公益性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教育的基本属性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认识和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对于政府制定正确的教育政策,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办出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教育公益性的内涵
第一是全局性,即教育事业是涉及全局性的事业。教育以培养人为己任,而每个人的活动都不可避免地对社会产生影响。因此,教育绝不是私人的活动,它通过对每个人的影响而影响全社会。第二是全体性,即所有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受教育已经是一个人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受过教育的公民难以融入现代社会,其个性、尊严和基本需求也得不到充分的发展和实现。第三是利益性,即教育维系着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同时,教育又是作为一种人人应该享有的利益由国家提供给全体公民的。从这一点来讲,它与营利性是相对的。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有些法学家称之为公益法人。承担着独立办学责任的法人应该是公益法人。作为公益法人,必须以全局为重,不能坑害受教育者,不能坑害社会。第四是公共性,即教育事业应该纳入社会共同承担、共同管理、共同监督的范围。如果把教育这样的公益性事业完全交给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去负责,事业的公益性就会大打折扣。可以说,没有公共性,教育的公益性就得不到保障。第五是公平性,即教育活动应该遵循公平原则。例如,在学校招生时,招生的标准应该是公平的,招生的程序应该对所有人都相同,任何违背公平原则的外加条件都不符合教育的公益性要求。
教育公益性的这些特性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全面理解这些特性,才能对教育的公益性有正确的认识。
维护教育公益性是国家社会学校的共同责任
维护教育的公益性,是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重要任务,更是义务教育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责。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国家必须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原则。首先,国家应该把发展教育事业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保证教育投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改变了由国家包办教育经费的状况,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活动,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不能由此而变成依赖社会力量。作为公益性的教育事业主要应该由政府来办。财政再困难,也要把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办好。其次,国家应该做好宏观调控工作,保证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教育发展的不均衡严重地妨碍着教育公益性的实现。目前,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阶层之间,都存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和受教育机会不均等状况。例如,富裕省份与贫困省份之间,小学预算内生均事业费相差十余倍。对这种不均衡发展状况,国家必须不断采取措施,进行调控,使之趋于均衡。三是国家要扶持困难群众。困难群众的教育是关系到教育公益性能否实现的关键环节。国家要特别关注他们,提供适合他们的能力和需要的教育。只有当困难群众受到公平对待时,教育的公益性才可能最大化地实现。
第二,社会必须支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国家在办好教育事业的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兴办和扶持教育事业,把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真正变成全民族、全社会的实际行动,为繁荣我国教育事业提供深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合力。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社会的参与必须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投资教育。社会投资者如果想营利,就应该进入允许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如果投资教育事业,就应该有不营利的动机或心理准备。国家在这方面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还规定“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等等。这些规定都鲜明地体现了教育公益性的要求,体现了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精神。
第三,学校必须贯彻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学校是国家批准设立的公益性机构,在其运行过程中必须贯彻公益性原则。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学校贯彻公益性原则应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然而有些学校为追求升学率以不正当的理由剥夺了一部分学生参加升学考试的权利,有些学校取消了非考试科目的授课,有些学校歧视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这些作法置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于不顾,与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二是必须拒绝非公益性因素干扰,不允许任何宗教和封建迷信组织或个人对学生施加影响。三是不得以教牟利。一些学校在招生中违规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降低录取标准;有的学校在招收博士生时,只录取副厅级以上领导;有的地区为了提高升学率,在高考中有组织地作弊;有的学校贩卖文凭,等等。这些作法都严重违背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则,破坏了教育教学秩序,必须坚决禁止。学校不得乱收费。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对各项应收费用均要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不可超越办学成本高收费。从事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则应在逐步实现学费杂费全免的同时,逐步增加学生的各种福利。按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义务教育免除学费,但是可以收取杂费。学费主要包括教育教学场地设施费、教师工资等,杂费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必不可少的消耗性物品费,如卫生用具、文具、教材等。然而,由于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不足,也由于利益驱动,相当一部分学校存在着扩大杂费收取范围和数额,并把杂费用于教师福利和基建开支的现象。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杂费,已严重影响了贫困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目前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已实行“两免一补”的措施,这是完全符合教育公益性要求的。今后,应把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实现全免费义务教育作为奋斗目标。
维护教育公益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维护教育的公益性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维护教育公益性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正确处理维护教育的公益性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之间的关系。
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并不等于要求国家把教育事业全部包揽下来。国家在办好教育事业的同时,还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兴办和扶持教育事业。我们要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的新体制和发展的新路子。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面向社会兴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该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提供优惠条件。目前,我国社会团体和个人用于办学的经费占我国教育经费总额的比例很小,还应继续吸引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办学。
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其教育公益性的体现程度是不同的,义务教育与其他层次教育不同,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不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不同,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不同,政府应对其采取不同的政策。现在,社会上存在着一些与教育活动有关的营利性活动。这些活动有市场,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简单取缔,而应该合理地引导和规范,不能让其影响我国教育整体上的公益性。按照不同的标准,这类活动可以分成很多种类,例如,与教育活动相关但不属于教育活动本身的,如教具制作、教材印刷发行、校办产业等;介于教育活动与社会活动之间的,如家教、高考咨询、家长教育等;还有经过允许的由社会经营的教育活动,如幼儿英语、出国培训等等。对于这类营利性的教育活动,可以根据情况,按照营利性的法人或组织来管理,适当减少优惠并征税,同时要适当控制,不能使之在教育活动中占有过大的比重。一般来说,在义务教育阶段,应严格控制营利性的投资,因为进行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的义务。
二是正确处理教育的公益性与满足社会各种要求之间的关系。
学校教育是社会各方要求的聚汇点。例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学校进行防止艾滋病教育、交通安全教育、禁毒教育、环保教育、网络教育、法制教育等等。学校还要担负各种义务,如植树、扫雪、摘棉花、收割麦子、防汛救灾等等。虽然这些教育和活动都很重要,但学校的经费、师资和精力是有限的,学生的承受能力也是有限的。我国《教育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学校承担的任务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应当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律的这些规定是确定学校承担公益性教育任务具体内容的依据。不能认为谁兴办了学校,谁就拥有了对学生的任意支配权。在这方面,政府和学校的某些领导,迫切需要端正认识。对于要求学校停课承担的非公益性任务,学校必须断然拒绝。例如,要求在学校进行某种气功或特异功能的宣传,要求学校停课庆祝元宵节,要求学校教育学生记住区委书记、区长姓名,要求学生向小轿车敬礼,要求学生信奉某一宗教等等,都是不符合教育公益性原则的,学校不能予以满足。
三是要把维护教育的公益性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
教育不是实现少数人利益的工具。教育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教育的公益性,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教育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必须有利于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如果我们口头上高喊维护教育的公益性,而在具体措施的制定上却只考虑部分人的利益,那么,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在教育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政府与学校、学校与社会、教师与学生等许多利益关系都在发生变化,各方都应该把维护教育的公益性放在首位,而不应相互争夺利益、推卸责任。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适当的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实现对各级各类学校的调控和领导,而不应随意干涉其教育教学活动,更不应将其作为实现自己某些特权的工具;同时,也不能让学校在缺乏有效制约的情况下完全自主,更不能任其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自行其是。在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应注意建立政府和学校之间的合理制衡机制。
应该把是否有利于维护教育的公益性作为评价教育体制改革的首要标准。判断一项改革措施是否得当,要看它是否有益于缩小教育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阶层间分配的差距,是否有益于保证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是否有益于社会公正和谐;评价一项改革的效果如何,也不能仅仅用是否提高了学生考试分数、是否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等作为首要标准。如果教育体制改革的结果导致教师把谋生作为动力、学校把营利作为要务,那么改革的方向就值得怀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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