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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的体制之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4

  在穷国办大教育的形势下,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各种需求,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政府一直积极鼓励、支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迅速发展,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后,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期。但是,在体制转型期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环境仍不乐观。
 
  春晖职校的十年“官司之路”

  已是满头银发的金庆祥老人向观察记者诉苦道:“我们已经打了十年的官司了,为了学校我们把杭州市教育局都推上了法庭,以前听说过学生告教育局、老师告教育局的,但学校告教育局还真是头一回。我们也是万不得已啊。”

  杭州春晖职业专修学校前身是浙江电大杭州分校市区自学收看(听)辅导站(简称辅导站),由一些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的公民自己出资于1983年7月创办,是一所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民办学校。

  辅导站创办初期,靠租用中小学的教室上课。1986年,杭州市政府批准辅导站承担旧城改造工程而征用下城区林司后、濮家弄一带旧城宅基地8.425亩,以负责此地块上所有住户和单位的动迁安置为前提条件将此地块划拨给辅导站用于建房。辅导站作为项目建设主体,承担了工程的全部有关工作和风险。学校为筹集资金多方奔走,最终联系到14家单位在签定联建协议后支付建设资金。工程历时七年方竣工,于1990年建成了14304.85平方米的房屋。除按协议分给联建单位房屋和拆迁户回迁用房外,余下2947.43平方米作为办学场所。1992年7月,经房管站、下城区房管局、杭州市房管局三级机构严格审核并征询异议,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给辅导站《房屋所有权证》,认定上述新建房屋为集体性质。

  以此事为开端,春晖职校已经打了十年的官司。第1场官司:2001年1月,春晖职校向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杭国资465号文件,春晖职校胜诉。第2场官司:房管部门在2001年5月下达注销该校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春晖职校不服,向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撤销房管部门的决定书。 第3场官司:2003年4月17日,房管部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4场官司:2003年3月,房管部门向春晖职校下达第二份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春晖职校再向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结果败诉。 第5场官司:2003年8月22日,春晖职校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维持原判。 第6场官司:2005年5月11日,春晖职校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房屋产权问题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红帽子”学校的历史包袱

  “多年前我们经常议论的‘红帽子企业’,如今这个现象在民办学校身上又一次重演了。”面对接连不断的学校产权官司,杭州春晖职校顾问金庆祥老人不无感慨地说。

  春晖职校这次状告杭州市教育局就是为了给自己正名。最初的辅导站成立后,由于效益一直很好,于1992年5月经杭州市教育委员会同意正式改为现名,学校性质不变,并挂靠杭州市成人教育协会,但当时成人教育协会尚未成立,还处在筹备阶段。春晖职校的一位出资人表示,当时由于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民办教育要有“红帽子”,需要挂靠一家公办单位,这是普遍的做法。据春晖职校的负责人介绍,成人教育协会不仅成立时间上晚于春晖职校,而且成立后也从未向春晖职校投入过任何资金和设备,不存在成为春晖职校举办者的前提。为了打官司而把法律规定搞得很透的李建东说,和前几次打官司不一样的是,这次就是为了把“举办者”由原来的成人教育协会更正为13个自然人。

  为此,春晖职校先是向杭州市教育局打报告,要求更正举办者,但被打了回票,教育局的复函认定春晖职校的法定举办人仍为成人教育协会。对复函不服的春晖职校于是向浙江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再次被打回票。万般无奈之下,春晖职校决定起诉杭州市教育局。

  无独有偶,和春晖职校非常相似的是浙江乐清的陈先生,陈先生很早就涉足民办教育,并且成功举办了一些中小学教育机构,事业有成之后陈先生出资1400万参与了某职业技术学院,但在办学许可证上标明的举办者却是某民主党派浙江省委,而据称这个名义上的举办者并没有出资。陈先生找了很多法律专家咨询,但为了能够让学生顺利毕业,陈先生目前不得不作很大的让步,但他仍一直在努力,希望能为这个“红帽子学校”得到一个合理的处理方式。

  11月20日,在杭州召开的以“非公经济的法律保障”为主题的第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上,不少法学专家提到应当为民营经济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和发展空间,对于像民办教育机构中纯粹由民营资本出资的学校,应该汲取以前处理“红帽子企业”中的经验和教训,更好地加以引导。

  反思体制之痛

  现阶段我国民间出资办学的情况和办学目的具有自身的特色。经过20余年的改革开放,民间已拥有一定的资金积累,但闲置资产数量一般并不大;再者,随着个人空间的出现,公民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回报社会的意识增强,认识到社会效益的附加价值和无形回报,以及社会对教育的巨大需求;最后,对于个人或企业的捐赠行为缺乏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捐赠激励不足。鉴于以上特点,目前民间兴办教育有四种情况:一是捐资办学。如一些基金会、社会团体、大企业及个人等,捐资兴办教育公益事业、不取营利。尽管国外的非营利学校代表了民办教育的绝大部分,但我国由于缺乏捐赠的税收激励,单纯捐资用于举办公益事业的民间资源非常有限。二是在承担社会公益责任基础上的长远回报。相当一部分办学者,尤其个人出资者属于这种情况,他们有自己初步的资金积累,在对社会公益认识的基础上,愿意放弃一些利润和眼前利益举办公益事业,但完全没有收益的捐资是超出其承受能力的,他们有通过办好学校,取得长远收益的预期。三是以教育产业为形式的投资。在一些需求大、利润点高的领域,如高级培训、贵族学校等,举办者更多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即使有法律制约,实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高额利润。除上述形式外,还有一种较特殊的自我扶贫式办学,如民工子弟学校,面对迫切的需求和有限的经济能力,自我扶助,简陋办学,严格地讲,其法律地位还未得到认可。

  在大多数国家,一般公立学校、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和营利性私立学校并存。私立学校按照营利和非营利划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学校其宗旨、管理模式、收入分配、活动领域等有所不同。不同国家私立学校的构成比例、法律地位、税收政策等各有特色,但多元化的办学模式、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及对非营利学校的明确界定和税收优惠,是普遍存在的。

  对于非营利学校,各国均有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美国对非营利学校的规定主要依据税法。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均有专门的《私立学校法》对私立学校进行规范,日本和韩国的私立学校具有“学校法人”资格,我国台湾地区将私立非营利学校列为“特殊法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私立学校法或税法都规定了非营利学校的一些必须条件,重要的如:学校必须捐资举办,捐赠人及有关人员不享有回报,利润不得分红,学校停办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得归任何私人或营利组织所有,学校享受免税待遇等。

  由于我国发展民办教育的社会经济条件远不如国外,多数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都比较差,因此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应大大加强。如对公益性的民办学校除免税外,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无偿或低价提供校地校舍;国家拨款设立奖励基金,对民办学校的优秀办学人员实行重奖。对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当然应像企业一样征税,但这些教育服务机构与一般企业不同,在这里教育虽然有私人产品的属性,但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依旧存在,因为除了举办者和受教育者得益外,社会仍是最大的受惠者。因此这是一种不同于一般产业的特殊产业,国家应当像对待高新技术等特殊产业那样给予政策扶持,如创办之初五年之内不征税,五年以后实行税收优惠,凡积累继续用于学校发展的不征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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