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省份立法禁止,另一省份则欲立法规范并有条件放开,在职教师能否进行有偿家教的问题这两天成了热门话题。
事情的缘起很简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面向社会公布《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其中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但就在几天之后,浙江省传出消息,省人大常委会拟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
同一问题,两个地区给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而与这件事息息相关的老师、家长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教 师
改革考试制度才是治本之道
是否应该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
置身于话题中心的在职中小学教师目前分化成两个阵营。一方认为,有偿家教势必会影响教学精力,还是应以教育下一代的职责为重。另一方则认为,学生补课源于中高考等应试压力,对有偿家教应区别对待,不宜一味封堵。
“现在教师收入已经有了很大进步,在此基础上禁止有偿家教,有利于弘扬师道尊严,激发教师的爱岗敬业精神。”沈阳市107中学德育处主任王玉琪表示,当前很多学生、家长已把补课当成日常学习生活的一部分,满负荷的补课扼杀了孩子其它方面的天性,已逐渐演变成为阻碍素质教育进程的重要因素。
但他同时提出:“不管立不立法,现在很多地方都是明令禁止在职教师补课,但由于市场需求,使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一些教师则认为,对有偿家教应区别对待,不宜一味封堵。“教师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适当的补课,应该是可以理解并得到接受的。”沈阳市振东中学校长张辉认为,升学要考试,考试带来竞争,随着家庭经济条件越来越好,每个家长都想为孩子创造好条件,由此带来的补课需求很难在短期内解决。
“‘一刀切’地不允许教师从事任何有偿家教,学生只能到社会力量的办学机构补课,而目前这些机构的水平当然不如在职教师,学生补课效果事倍功半,对一些教师而言也是资源浪费。”张辉说。
“很多老师会有这样的遭遇:假期里,亲戚、朋友主动找来,要求给自己的孩子补补课,这种情况很难拒绝,也难免会收些礼品或费用,这种情况也是有偿家教,怎么限制?发现了怎么处理?”辽宁省实验中学地理教研组长张引提出自己的疑问。
沈阳市第五中学副校长金巍松建议,当前限制有偿家教,除严肃处理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的少数教师、大力加强全体教师师德教育外,应从中高考制度改革入手,从根源淡化补课现象。“将日常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纳入考试录取,加大指标到校比例,考核内容以能力为主,不出难题、偏题,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等,都能有效改变‘一考定终身’的现状,从而逐步淡化补课现象。”
家 长
有偿家教也是无奈之选
“参加老师组织的有偿家教,增加了我们家长的经济负担,而且高强度的补课也容易对孩子造成厌学心理。不参加吧,又怕孩子落在其他‘开小灶’的同学后面。”海口市的陈先生说出了一部分家长面对有偿家教时无奈的心境。
陈先生的孩子今年刚刚进入海口昌茂中学读初一,他从小学四年级开始参加学校老师组织的各种补课,一直到小学毕业,每年的补课费1000元左右,这对没有稳定工作的陈先生来说是笔不小的开支。
“自从开始参加补课,孩子简直比农民‘三抢’的时候都忙。”陈先生这样形容孩子疲于奔命的学习状态。周一至周五每天晚上,周六一整天,周日上午——这是孩子每周的补课时间表,“不到10岁的孩子一周只能休息半天,补课占用的时间太多了。”他说。
陈先生认为,这样高强度的补课对孩子成长会造成不利影响。他说:“学校教育应该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主,尤其是小学生,不注重劳逸结合的高强度补课是一种‘填鸭式’教学。我的孩子自从参加补课以后,越来越不喜欢学习了,对学习产生了厌倦心理。”
虽然对有偿补课心存疑虑,但是陈先生的孩子从来没有落下过一次。“怎么能不去呢?班上的学生都参加,不去,孩子的学习不就落在他们后面了吗?”陈先生无奈地说,“虽然老师没有规定学生必须参加补课,但为了让更多的学生参加,老师在补课的时候会讲新知识点,而在正常上课时却经常做一些复习,如果不参加,学习肯定跟不上。”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陈先生并不完全反对老师的有偿补课:“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帮助学生查漏补缺,或是在考试之前进行一些强化复习辅导,这样的补课我们不反对,但是补课就是补课,不能作为正常上课时间的延续,也不能过多占用孩子的时间。”
现在,陈先生最希望的就是能让孩子快快乐乐地学习,“作为家长,既希望孩子快乐成长,又不想让孩子的学习成绩落后,我们真的很无奈。”
网 友
疏堵两派各持己见
在校教师能不能从事有偿家教,近来也在网络上引起各方网友激辩。记者在网上输入“有偿家教”这一关键词搜索,弹出的相关新闻达1.2万条之多,仅新浪网上一则“山东立法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引争议”的新闻跟帖就有1900多条。
记者总结发现,网友已形成“疏”和“堵”两种泾渭分明的观点,双方都持有很充分的理由,交锋十分激烈。
对于教师可不可以从事有偿家教的争议,很多网友认为,教师工资收入的高低不是决定这一问题的关键,因为不同地区、城乡之间甚至是不同学校之间都有高有低,根本问题在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
署名为王楷的山东潍坊网友认为,教师的职业就是教书育人,如果滥用这种身份为个人谋私利,是对神圣教师职业的亵渎。教师往“钱”看,严重偏离师德。
湖北网友风云坚决反对教师有偿家教,认为一旦给有偿家教开了口子,将会随之产生不少弊端。如个别师德较差的老师可能故意保留课堂教学内容、为难不去家教的学生等,以达到让学生找他们“有偿补课”的目的,这些都直接侵犯了学生接受公平教育的权利。
不少网友不赞成“堵死”有偿家教,认为教师也是人,在当前市场经济大背景下,教师利用自己掌握的丰富知识合理获得一定报酬,无可厚非。
北京网友江南则认为,客观来看,我国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还是很高的,而且家教确实有一定的市场需求,有利于提高学习跟不上或是偏科孩子的成绩,这种合理的有偿家教是对教师人才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教师作为劳动者的兼职权利是需要保证的。
也有一些网友认为,对于有偿家教绝不应一刀切地“一禁了之”,应该严令禁止“有损师德的有偿家教”,但在教师保质保量完成应尽职责义务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通过限定时间和范围等方式对教师的有偿家教行为予以认可,关键在于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教育部门
应还教育一片净土
对于禁而不止的有偿家教,教育主管部门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有偿家教会使学生日渐丧失学习的主动性,损害教师的形象,滋生“以教谋私”的行为,禁止有偿家教势在必行。
一些教育主管部门人士谈到,如果听任有偿家教,有些学生可能会丧失学习的主动性,课前不做预习,不去主动发现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课后也懒得钻研,而是依赖家教完成家庭作业。
江西省丰城市教育局纪委书记吴俊波说,如果听任有偿家教盛行,就不能排除教师课堂教学“偷工减料”,留一部分内容家教时讲授的现象发生。
江西省鄱阳县教育局长程裕秋说,有偿家教禁而不止,与家长对教育的重视和经济条件的改善密切相关,但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必须禁止有偿家教,如果听之任之,不但无益于学生素质的提升,而且严重影响教师的形象和师德师风的建设。
教育主管部门调查发现,有偿家教的收入与正常工作收入往往相去甚远,有的教师补一两个月课的收入就超过全年的工资收入。吴俊波说,在这种情况下,有偿家教如果放任不管,就会使教师产生攀比的心态,争相开设补课班,甚至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严重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
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提出,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景德镇市教育局副调研员、基教科科长徐新庆说,利用职务之便开设有偿家教,完全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此风实不可长。
“师者,人之楷模。”吴俊波说,对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内外进行有偿家教活动的,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同时教育部门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和督促教师“向45分钟课堂要教学质量”,用爱心和责任心去教育好每一个学生,给教育一片净土,还学生一片蓝天。
链 接
合肥认定
有偿家教违反师德
继山东、浙江两省之后,针对有偿家教的问题,安徽省合肥市日前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合肥市教育局颁布了《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将有偿家教列入违反师德20种行为之一,对其认定和处理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根据这一新规,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若有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等10大项共计20种行为的,都将被认定为违反师德行为,接受相关处理。对此,合肥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里的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主要是指公职教师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家教、补课行为。
对于从事有偿家教违反师德的中小学教师,合肥市明确规定,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可开除或辞退(解聘)。但教育部门同时表示,违反师德行为若情节轻微并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若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缴违规所得,还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在以往的教师管理实践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多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程序和依据,导致违反师德行为定性难、处理难。部分单位或学校原有的内部单一规章制度又缺乏权威性和规范性,难以发挥约束效果。”参与制定该办法的合肥市教育局监察审计室主任沈昊说。
为解决这一问题,合肥市在新规中明确了有偿家教违反师德行为处理范围,按照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的新型管理模式,调整了适用的对象。同时在处理权限上明确了“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或解聘的,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仍由所在单位作出决定。
合肥市教育局介绍说,这一新办法还制定了相关“见面制度”和“申诉制度”,以保证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过程公正、结果公平,保障受处理教师的合法权益。如调查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教师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